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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151章 偷換概念(1 / 3)

    在劉弘目眥欲裂,朝臣意味深長,陳平慌亂中略帶些催促的目光注視下,劉揭略帶些‘惶恐’,終于為劉弘的問題給出了一份答案。

    “臣奉陛下之諭,查得長安糧商不自占之事,實乃由來已久;具體遺漏之商租幾何,更早已無從查證。”

    “臣復聞,長安豪商所賈之糧,多于秋收之時,石錢七十之價入,今又以石八十二錢出,石得利十二錢。”

    “按律,凡物販于市,皆當分利之十一,納于市吏,以為商租。”

    “故臣乃令東市之吏,以糧商所得利之百倍,以充糧商所欠之商租;恰糧一石,補征商租一算···”

    不得不說,作為一個能在封建官場屹立多年的官僚,尤其是九卿一級的高官,劉揭的應急公關能力,無疑算得上十分出眾。

    ——商人逃稅有多長時間,具體又逃了多少,已經無法查證,所以就以糧商每售賣一石糧食,所能得利潤的一百倍,作為商稅補繳的標準。

    劉弘心里也很,明白,劉揭說的都是事實——《漢律·關市律》規定,除房屋、田畝等大宗物品的交易外,其余所有錢物交換,都被納入商業交易范疇,必須在官府規定的場所,即市集進行。

    而商稅的繳納標準,則是‘販物所得利之十一’,也就是純利潤的十分之一。

    至于如何判斷‘純利潤’,《關市律》說的也很明確:按照此物購入時,市場平均售價為成本價,售出時的價格為成交價,成交價減去成本價,便是純利潤,即‘得利’。

    七十錢,大概就是秋收后,糧商從百姓手里收購存糧的價格,這一點即便劉揭不說,殿內百官心中也都大概有個數;至于如今的糧價,在長安城中更是婦孺皆知——石八十二錢!

    為了保證這個環節不會被鉆空子,《關市律》還規定:但凡不屬于‘偶然***’,即類似‘農民去市集將母雞下的蛋賣出’這種意外狀況,其他所有交易的過程,都必須在市吏的監督下進行。

    而劉揭派內史衙役前往東市征稅的理論依據,便出于此——從行政規劃來講,長安東西二市,均屬于內史管理。

    恰逢糧商集體補繳所欠商稅的‘高峰期’,負責征收商稅的東市市吏人手不足,作為直屬上司的內史派出人手,輔佐市吏征收商稅,合情合理。

    但即便如此,劉揭依舊無法解釋一個現象。

    “便是催繳糧商所欠之商稅,內史何以取之于購糧百姓民?”

    徑直道破劉揭話語中的漏洞,劉弘憤恨的目光頓時帶上了一絲危險:“莫非內史與關中糧餉有舊,遂網開一面,轉由欺壓朕之子民邪?”

    這才是劉弘如此震怒,如此不顧天子體面,不惜破壞自己長久營造出來的‘溫和仁善’的形象,于朝會之上大發雷霆的緣由——憑什么欺壓百姓!

    商稅,確實是漢律明文規定,現在的劉弘根本無從插手;即便是想要對其作出改動,也需要精心做出切實可行的計劃,拿出可以擺上臺面的理論依據,并交由朝堂反復商議,才能正式對這條律令做出改動。

    甚至于,如果劉弘不想在制定這條律令的蕭何臉上扇巴掌的話,就不能直接改動漢律,而是另起一份副署性質的‘詔令’,作為補充條款:在某某某某狀況下,可以不遵守這則條律。

    漢律之所以被稱為‘律’,正是因為其毋庸置疑的政治正確性,以及不可動搖性;只有發生如歷史上‘呂氏之亂’,導致呂后被打上‘全錯’的政治標簽時,才可以借由否定呂后這個人,從而廢黜由呂后增設的《金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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