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
林畫望著林書,覺得有些可笑,都在說對不起,既然都知道對不起,那么為什么一開始還要做對不起的事?
“你這話聽著不會覺得很好笑嗎?”
林畫輕笑了笑,那笑容有些凄涼和悲傷。
……
德城,第一法院。
因為網上新聞報道和微博熱搜,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德城二十一年前搶孩子事件,很多人很想知道這場案子最后的審理判決結果。
中心座位是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在這個長桌下面的一個桌是書記員的位置,書記員的兩邊,也就是東西各一張桌,分別是檢察官與被告的座位,書記員正對的方向是聽庭的旁聽席。
因為這件事是刑事犯罪,自然是有檢察院提起訴訟,而被告林衛國自然自然也是有律師為其申訴。
作為這件事的受害人,又或者是當事人林畫自然也是出庭,這期間自然也有林衛國的法律律師找過林畫,希望林畫能夠出庭為林衛國說話。
這邊聾啞女人作為真正的受害者,自然也是要出庭的。
其實案件審理十分清晰,因為林衛國從頭至尾都沒有否認,相反都是十分清楚地認罪。
這邊律師自然也會替林衛國申辯稱,林衛國雖然犯罪,但是是把林畫當做女兒來養,從小到大都十分關心和疼愛,希望能夠在這方面法官能夠酌情判決。
毫無疑問這是一場非常順利的審判,雙方并沒有唇槍舌劍的交鋒,有的只是法律和人情的爭奪,一方是依法力爭,嚴訴林衛國當年對聾啞女人的傷害,另外一方是希望法官酌情判決。
很顯然,整個庭審的氣氛都顯得有些沉默。
隨著最后法官的宣判,全場都沉默了,陡然間變得十分安靜。
不管如何審理討論,最終都是法律給出最后的審判。
其實正如之前林書和林畫討論過的,林衛國只能是以拐騙兒童罪論處,并不是拐賣兒童罪,而《刑法》里面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經審理查明,1999年11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林衛國在德城市古口路附近遇到聾啞女人江湘的女兒,遂動了將孩子搶走由自己收養的念頭,不顧江湘的竭力阻攔,擊打腳踹傷害受害人江湘。以上事實,被告人林衛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認罪……”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對指控的事實、定性無異議。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有深刻的悔罪表現,是初犯、偶犯,依法應從輕情節。三、被告人帶受害人女兒回家的目的是為了收養,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少,應從輕處罰。基于上述原因,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四、被告人長期照顧撫養受害人女兒,供養其上學,應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
“……”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衛國搶劫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人,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且對受害人江湘的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欺凌弱勢群體,情節嚴重,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就此發表的辯護意見,可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衛國犯拐騙兒童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被告人林衛國平賠償受害人江湘精神損失共計人民幣21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湘南省德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就在這樣的庭審下,一審判決下來。
不管是如何的親疏遠近,祈求原諒,將功贖過,最終判決的結果是——
有期徒刑四年!
這是法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