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號法官拋磚引玉:“曹律師你應該很清楚辯方的殺手锏是什么。”
曹云回答:“是的,那位包租婆。”
3號法官道:“不想說點什么呢?”
曹云一邊切牛排,一邊道:“我讓朋友調查案發前后包租婆的情況,在見到徐父本人后,我決定不接本案。不過朋友歸朋友,酬勞還是要給的,我就沒通知我朋友停止調查。”
“查到了什么?”
曹云道:“有意思的是,案發當天是去年入冬第二天寒潮來襲。第一天麻將館沒有準備,打麻將也很凍手,麻友較早就散了。大概是十一點左右。正常情況下,包租婆一般玩到凌晨一點。”
3號法官道:“就代表十一點回家對包租婆來說是比較特殊的,可以作為印象證據。”
曹云道:“寒潮來襲的第一天,包租婆是十一點回家。第二天,店主購買了兩個電風扇一般的小太陽,所以第二天也就是案發當天,包租婆應該是凌晨一點回家。”
3號法官:“這坐實了徐父是兇手,那你為什么不站出來呢?”
曹云道:“沒有證據。店主不可能還保留小商品的票據,我無法證實店主是寒潮第幾天買的小太陽。我只是主觀邏輯推斷,假設包租婆只有一天十一點回家,必然是寒潮來襲的第一天,不是案發當天。”
3號法官:“曹律師,以普通法庭來說,檢方目前掌握的證據能不能定徐父的罪?”
曹云思考好一會:“檢方很重要的證據來源兩位證人,其他證據屬于邏輯證據。比如說殺魚刀,徐父可以堅持自己就是丟了。檢方可以認為徐父丟刀非常可疑。”
這把刀是徐娜送給徐父的禮物,徐父很珍視,丟了刀的徐父沒有尋找,購買了一把新刀。就邏輯和情感上是說不通的。但是邏輯證據不是死證,無法依靠邏輯證據定案。
比如甲平時吃半斤食物就飽了,一天,甲在店鋪吃了一斤的食物。半小時后,懷疑甲偷了面包店的三明治,并且將三明治吃光。邏輯證據表明,甲是不太可能還能吃的下三明治,但是不能因為邏輯證據不對就排除甲的嫌疑。
檢方掌握大量參考證據,邏輯證據,旁證,甚至是物證和人證。其中人證為死證,人證成立,徐父必然有罪。
曹云:“本次庭審,辯方動搖了檢方的人證,按照道理來說最終很難定罪。”
“按照道理?”
曹云道:“你別忘了陪審團。嚴格來說檢方缺乏死證,徐父應該無罪釋放。但是檢方掌握了大量的參考證據,邏輯證據,旁證,物證和人證。檢方拋出這些辯方無法反駁的證據,陪審團必定判徐父有罪。”
3號法官道:“你有沒有注意到本案有一位證人,也是賣魚湯的,并且是徐父的獄友。”
曹云道:“我沒有了解過他。”
3號法官道:“聽起來這位證人應該和徐父是朋友,證人和王俠是競爭對手關系。大家會開始猜想其中玄機。但事實很奇怪,這位證人和死者王俠是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