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一個據說是真實的案例:有一名在鍋爐房工作的男子,殺死了一名女子,用鍋爐‘墳’燒了尸體。警方沒有找到男子殺死女子的直接證據,只能證明女子遇害前曾經去過男子的家。男子被捕后,在警方攻勢之后,承認了自己殺人墳尸。在上庭時,男子辯稱,警方對他進行逼供,被逼無奈之下,他才胡亂承認。
由于當時警方還沒有對審問進行100%的視頻取證,法庭將案件發回,讓警方補充偵查。
而后警方技術人員在第三方監督下借用了同型號四個鍋爐,按照口供設定溫度,用豬代替尸體,進行長達六個小時的墳燒。男子口供中說明,自己每一個小時就掏出尸體看情況,所描述的情況和警方四個鍋爐的實驗基本一致。
最終法院認為,如果男子沒有墳燒尸體,是無法描述出每個小時尸體變化的細節。警方之前也不具備實驗數據條件,裁定這份口供有效。在二審維持原判情況下,男子最終交代自己殺死女子的原因和過程。
這兩者口供的區別在于,如果口供是可以憑借想像說明的,那就無效。如果口供是不可代替,那口供就是有效的。對細節描述的越到位,越符合間接證據,那口供就越難推翻。
比如甲進入乙的房間,后離開,一天后,乙被發現死亡。證明甲曾經接觸乙稱呼為間接證據,甲有機會殺死乙,但無法確定就是甲殺死乙。沒有證據證據乙沒有在法醫鑒定的死亡時間內接觸到別人。這時候甲在錄口供時候,說明其攻擊乙的理由和細節,基本符合現場情況和尸體情況,這種口供只有殺人者才能說的這么清晰和明白。頂罪者無法說的如此詳細。這種口供就是死口供。
“范夫人,就我個人看,恐怕你丈夫的情況不太好。”
曹云沒有嚇范夫人,對方在用范妻逼迫范十一錄了口供之后,釋放了范十一。只要稍微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范十一在這種情形下的口供是不成立的。除了一種情況,有人知道和清楚范十一做的口供內容,知道這口供是死證,所以才會釋放范妻。
諸如范妻,她只能說明,范十一和范隊合謀殺人的計劃。范十一作為合謀者之一,他能說明很多現場的細節。范十一本人并沒有判斷死口供和推翻口供界限的能力。曹云猜測范十一的口供是非參與者能說明的口供,也是無可代替的死口供。
只要檢方仔細分析范十一的口供,將各種不可能代替的細節,細細向陪審團們說明,范十一很難脫罪。在此基礎上,范隊麻煩自然也就大了。不過范隊的律師如果實力強悍的話,還是有可能把范隊摘出去。
還有一個問題,也是最重要問題,范妻沒有能力拿出曹云想要的律師費。
……
回到律師所已經是晚上九點,路上打包了食物,曹云呼叫開會,大家下樓聚餐吃東西。在曹云說明范妻情況后,云隱:“我以為你喜歡她?”
曹云:“不討厭不喜歡……首先此案我有個小小的問題。”
正在吃東西的高山杏,一邊對食物呵氣,一邊問:“什么問題?”
曹云:“兩件事,第一件事,只有我和云隱知道,我曾經懷疑過范十一不是兇手,范十一和范隊一起合謀作案。還有誰知道?”
高山杏、陸一航、魏君一起舉手:“我知道。”
曹云看云隱。
云隱無辜道:“他們問,我就答。”
曹云:“第二件事,誰知道我要去拜訪范妻?”
大家一起舉手,都知道。
曹云:“一個可能,南宮騰飛或者是某個律師和我一樣聰明。一個可能,律師所內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