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B是絕對不可能在十分鐘之內飛到五十公里外的停車場作案。
警方查詢了證據,B當天三點五十分確實存錢,存單附件還在,上面簽字人確實為B,B在存錢之后經過銀行工作人員的游說,開辦了銀行卡。基本可以確定,B不是殺人兇手。
B承認自己回家之后,發現A在家中非常慌張,身上還有鮮血。A告訴B,自己惹事了。B讓A回學校,什么都不要說,什么都不要管。第二天警察持搜查令進入他們的家。
B是知道A犯罪,但是他選擇了沉默,替A扛罪。在A死后,B說明真相。
經過法庭裁決,A犯有妨礙公務罪,包庇罪,最終被判處五年監禁。由于其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當庭釋放。
出獄后,B則通過律師進行司法索賠,按照法律規定,提出了3650X500,一共182萬的賠償要求。
法庭一審認為,B主觀故意隱瞞真相,公務人員不存在不當行為,也不存在主觀故意過失。
一審中司法律師認為,B存在有主觀欺詐司法賠償的嫌疑,作為一位健康的自然人,他本可以阻止自己的冤案發生。在警方多次詢問,律師多次詢問,法官多次詢問下,其始終保持沉默,所以其要求賠償的行為不受支持。
在二審之前,B通過親戚朋友或者什么鬼,知道了南美洲有個小國家有個小公司提供法律咨詢,于是B向此公司發出咨詢。這家公司特別牛氣,收了B一塊錢后,在東唐電視臺打廣告,租借了郵輪,準備就B的案件開答辯會。
最厲害的是網站的一句話:歡迎東唐檢方參加郵輪答辯會。
曹云通過警方人脈拿到了真實案件,不過在一審結束之后,原告B沒有進行上訴。并且這已經是兩年前的事,等同原告認同一審判決,放棄賠償。這案子完全沒有意思。難道烈焰法庭是試風?看看情況?
李墨的想法和曹云差不多,雖然是向司法機構索賠,但屬于民訴案件。并且已經過去兩年了,原告當時服從了一審判決,這時候舊事重提,似乎烈焰法庭是在試探警方的底線。
司法部門會議決定,因為法律上的問題,不對此事不進行干涉。并且讓越三尺、司馬落報名答辯會,目前東唐能拿出手和烈焰單挑的只有這一個半,越三尺算一個,司馬落算半個。或者越三尺算一個半,司馬落算零個。
烈焰法律咨詢公司:“曹律師,本次活動車馬費是二十萬。如果曹律師愿意加入某陣營參加答辯,取勝方每人將獲得一百萬的獎金,失敗方將分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