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擔心檢方會特別提出有證據的這樁命案。我的思路是,命案發生時候,王傳還沒有加入烈焰。不應該要為此買單。”
曹云道:“不,不是這樣。假設一個流竄搶劫團伙,干了兩年了。第三年A加入團伙,第四年A被捕,你說A要為第一年和第一年搶劫團伙的犯罪買單嗎?”
魏君想了好久:“應該不會吧?”
曹云道:“假設這個團伙做的案沒有和這個團伙聯系上,那A是沒問題的。但是注意一點,烈焰法庭殺人、綁架,挾持都有罪證。警方通緝搶劫團伙,這時候A加入搶劫團伙,就算什么壞事也沒干,也算犯罪團伙成員。”
真實案例,張X強,HK啟德機場一億多搶劫,綁架首富孩子,最終在大陸被捕,團伙成員均死刑。其中有一位馬仔才跟了他幾天時間,一樣死刑。
曹云道:“不過真實案例有其特殊性。按照法律理解,王傳后期加入團伙,烈焰后期不存在太激烈的犯罪行為,理當從輕處罰。不過本案之所以沒辦法從這點入手,是因為王傳簽署了交易書,交易書是法定文書,上面認定了王傳是主犯。主犯不僅要為個人犯罪買單,也要為團伙犯罪買單。犯罪團伙重要成員以上身份者必須為團伙犯罪負責。”
曹云:“王傳之所以遲遲不接受交易,也是有這方面的期待。王傳的下屬是六月,六月是綁在王傳這條船上,王傳無罪,她自然無罪。王傳有重罪,她就有重罪減。也就是俗稱的從犯。你考慮的角度有一定道理,但是無法適用本案。”
魏君道:“我們接下去的辯護切入點在哪?”
第一庭是行為,曹云贏了,法官認為六月主觀不存在故意犯罪。
第二庭是結果。
曹云道:“我不看好結果,烈焰法官之間的金錢流動都是以千萬甚至以億為單位。一旦檢方拿出比較準確的金額,那就要命了。”
用金錢量化來計算是法律的一個特點,前文提到逃逸之間的區別,是不是逃逸主要看造成的財產損失有多大。盜竊犯罪行嚴重與否和盜取的金錢額有直接關系。王傳投資烈焰超過最高法律認定限額,就是最高一檔刑罰。作為王傳助理的六月自然也水漲船高。
在法律估算中都比較保守,似乎規則是為窮人定的。(高巖)最重大財產損失才一百萬,現在隨便一套房子都不止一百萬。諸如貪腐最高一檔金額是很低的,導致了只要貪腐基本就是最高一檔。按照法理來說,貪三百億和貪三百萬是沒有區別的,因為都是最高一檔。最高一檔十年起步。
王傳這個金額和其烈焰法官身份,還有主犯身份的認定,代表了王傳投資烈焰的行為極其嚴重。王傳在烈焰中的事情,一是投資,二是出席庭審。投資的事務基本由六月完成。所以曹云認為第二庭很不樂觀。并且從第一庭看,檢方重點準備了第二庭的材料。
這個階段法官不休庭,曹云也會要求休庭。
曹云在階段性裁定后爽快認罪。認罪好處在,刑期五年左右。認罪的壞處在刑期五年左右。以曹云的判斷,六月被判三到七年之間的刑期都算合理。不爭第二庭,等同把命運完全交給法官。
爭,又要怎么爭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