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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章 怎么辦(3 / 4)

    走動著,崇禎皇帝發現不對勁啊,溫奸相這老貨低著頭,緊縮雙眉,一副欲言又止難以抉擇的模樣,立馬開口說道。

    “皇上,臣以為,或許需要進行鹽法改革,取消開中法,取締徽商手里的根窩,才是長久之計。

    可臣又擔心,不知時機是否合適?又有誰可以取代徽商手里的雄厚資金?”

    溫體仁依舊思索著,緩緩說出心中的憂慮。

    說起來,大明的鹽法改革并非第一次,長久以后都在與時俱進。

    明初,對百姓不錯的老朱為避免權勢仗勢獨占鹽利,嚴禁食祿之家行商賣鹽。

    洪武二十七年,老朱下令,禁止公候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員的家人、奴仆行商中鹽,侵奪民利。

    景泰五年,規定官員每人支給鹽三千余斤,吏每人支鹽五百余斤,以防官吏干預鹽政。

    此法制定后,鹽務井然有序,國家獲利較大。

    后來,隨著戰事的進行,推出開中法。

    開中法是指開邊報中,即由官府公布條例,召商輸糧食等物與邊境地區,以鹽作為報償。

    實行開中法的目的,最初主要是為了增強邊境的軍事儲備,充實軍餉,之后擴展到為救濟水旱饑饉,囤積糧草。

    每當邊境軍餉發生不足,或發生水旱災害時,由戶部出榜,召商輸納。

    或令商運糧于指定地點,戶部編制勘合和底簿,一式二份,一份交給發糧機關,一份發給各轉運提舉司。

    商人納糧后,由收糧機關將所納糧數及應支鹽數填給倉鈔,商人持此倉鈔赴各轉運提舉司。

    轉運提舉司比對相符后,按商人所納糧數給引,派場支鹽。

    商人得鹽后自行運售。

    以糧食換鹽引,利用商人運糧納米,充實邊儲,這就是大明代食鹽開中法的主要內容。

    開中法實行后,國家節省了大量的轉運費,邊疆糧餉也得到了保障。

    由于開中法效果顯著,不僅糧粟,凡屬國家急需物資,皆令商人輸納中鹽。

    由此而衍生出許多新的制度,如納馬中鹽、納鈔中鹽、納鐵中鹽、納布中鹽等等。

    總之國家需要什么,就開中什么,鹽隨時隨地成為國家與商人交易的媒介。

    可自憲宗成化以后,吏治日益敗壞,鹽法亦日趨紊亂。

    成化末年,權要門宦仗勢以廉價買進淮、浙鹽販賣,謀取大利,導致官鹽賣不出去。

    弘治十五年,奸商通過外戚張鶴齡請求以長蘆舊引十七萬免追鹽課,每引納銀五分,另用價買各場余鹽如其數,聽其販賣,竟得到了同意。

    于是,大明中期鹽法敗壞,關鍵在弘治皇帝心太軟,偏寵權貴。

    官宦借權力尋租,轉賣批條,坐收巨利,受苦的是老百姓。

    萬歷后期,實行綱鹽法,即由萬歷前的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制度改為民制商收、商運、商銷。

    綱鹽法是商人壟斷食鹽運銷的制度。

    萬歷四十五年明神宗采用鹽法道袁世振建議,將各個商人所領鹽引分為十綱,編成綱冊,每年以一綱行積引,九綱行新引。

    綱冊許各商永遠據為“窩本”,每年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無名的不得加入。

    從此官不收鹽,由商人和鹽戶直接交易,收買后運銷權都歸于商,并得世襲。

    從此內地鹽商得到了解放,食鹽的運銷紅火起來。

    綱鹽法在疏通積壓的鹽引方面的確發揮相當大的作用,這對于挽救鹽政的崩潰,多少起到一些支持作用。

    但實行過程中,也產生了新的問題,即,權錢交易,有權的宦官也借機勒索。

    權貴壟斷鹽利,政府肆意搜刮,加派頻繁,使引價日增。

    天啟元年,每引官鹽的價格是三兩八錢。私鹽每引價格最高不過五錢,即使加上賄賂上下官吏的支出,仍不及官鹽價格的一半。

    商人紛紛販賣私鹽,再加上令鹽課改折,灶戶改納鹽為納銀,征非所產,灶戶非私販而不能得銀,結果導致私鹽更為盛行。

    到了崇禎年間,就更不用說了。

    簡直敗壞到了極點了。

    而這,也是溫首輔決定改革鹽法的初心。

    當然,他是在這段時間看到崇禎皇帝的霹靂手段后,才動了心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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