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定,京極家領內的田地可以繼承,以天文十一年確定的田地歸屬為統一規范。農民在死后可以由制定的子嗣繼承,領主不得干涉,且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沒收。但如果出現拖欠年貢的情況,則準許當地領主和代官將其沒收。
另外,如果有農民新開墾的無主之地,那么需要上報當地領主和代官,根據開墾之人的意愿,可以將新開墾的領地上交,京極家按照一定價格給予補償。而若是開墾之人想要留下,則前三年的土地產出歸京極家,三年之后的產出按照規定的農稅上交年貢即可。
第二條代官制度,主要內容是規定了京極家領內的領土,不管是京極家的直領還是家臣的知行地,每一個郡都設置一名郡代,由京極家代官奉行統一管理。
郡代負責管理各個分郡,負責各個郡土地的檢地(與檢地奉行對接)、年貢的征收入庫和運輸等等。
郡代每五年輪換,不得連任。
第三條常備兵制度規定,京極家領內施行常備兵制度。
制度規定:凡年齡在15—45歲的健全男子可進入常備兵征召序列,以每一萬石領地征召100名常備兵為規范。若是領內沒有足夠的適齡兵員,則按照一人50石糧食或者一人20貫錢的標準上交京極家。
常備足輕的裝備由京極家軍務眾統一制定和采買,但是日常的維護需要領主自行負責。裝備若有遺失和損毀則由領主向京極家采買。
第四條樂市樂座,規定京極家領內不再征收商稅和過路費,所有商人均可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自有出入京極家領內各城下町。貿易自有,買賣自有,不得壟斷等等.....
第五條則是關于家臣之間如果出現矛盾,不得私自解決,需要以書面形式向一門眾筆頭匯報,若是一門眾筆頭無法處理的則交由京極家家督處理。
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一年之后重新上述,但嚴禁私下處理,輕者罰俸或者減知行,重則驅逐。
第六條則是關于有知行的家臣,知行不得私自轉售,如果有資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必須提前半年向京極家報備,如果私自出售知行,則出售無效且對于錢款和知行均予以沒收。
第七條人質制度,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親眷(嫡長子優先,若無嫡長子可由兄弟、母親充當)必須前往伏見城居住,可以探視,但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離開,否則視為叛逃。
第八條一國一城制度,要求領內家臣除自身居館(規定只能保留居館,不得出現城垣和城堀)外不得私自修筑城砦。每個郡只保留一座城砦(規定了大小,不得有城下町)由郡代管理,每個國只保留一個城(可有城下町),由京極家指派城代(戰時城池所在地領主自動升任城代)。
第九條寺院的治理和規范。所有京極家領內寺廟的僧人,必須向京極家申請專門的條令證明其合法身份,外來僧侶不得在京極家領內停留超過十日,若有特殊情況需要長住的,也需向京極家申請僧侶條令。
同時規定領內的寺廟只得按照有僧侶條令的僧人數量保留土地,寺廟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極家繳納年貢。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須按照京極家制定的農稅繳納年貢。
寺廟的僧人不得隨意流竄前往其他寺廟,如有傳教需求需要向京極家各地代官報備,私自傳教則驅逐出境。
未經許可,寺廟的住持不得隨意將寺廟轉讓給他人。如果主持因為一些原因無法管理寺廟的,可向當地代官或者京極家申請,由京極家委任接替的人選。
第十條是關于家臣婚姻。
規定京極家領內的家臣和國眾可以自由婚姻,但不得與外部勢力聯姻。除家督親自指婚以外,家臣不得私下與國外大名和國眾聯姻。
另外法令還規定了適婚年齡,男子18歲女子16歲,任何人在年齡未達到的情況下都不得結婚(可以定親)。
第十一條,繼承制度。
制度規定,家臣家名的繼承由嫡長子繼承,如無嫡長子的除了收養以外,需由京極家家督指定繼承人選,家臣不得擅自處理。
另外,對于有特殊功績的非嫡長子,則有倆種特殊安排。
第一是非嫡長子獲得特殊功績,比如說獲得戰功的,如果京極家家督賜予了知行的,可以另立門戶。
第二,如果獲得特殊功績但沒有被賜予知行的,可以向京極家申請繼承本家家名(視具體情況而定)
此外,對于有過錯或者言行舉止不當的嫡長子,可以向京極家申請更換繼承人。
第十二條,戰時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