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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八章 論罪篇(上)(2 / 2)

    案涉一個正三品的左屯衛大將軍,雖然只是虛職,也是個大案子,李尋歡和姚節不敢耽擱,在接受案卷之后,便起身告辭。

    “那就辛苦李兄和東明兄了”

    楊清源起身相送。

    “楊兄留步,我等告辭。”

    說完,兩人便匆匆離開。

    送走姚節和李尋歡之后,楊清源再次回到了桌前。

    文頡的事情,可以交給都察院查,楊清源要先理清目前案子的情況。

    張三的案子很復雜,凡刑法犯罪,講究主客觀相統一,即要看犯罪者的主觀惡性,也要看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張三殺人一案,從張三個人的主觀層面上來說,他只有殺人的故意,沒有救人的故意。

    而客觀結過上來說,張三有殺人的行為,但是卻沒有造成殺人的結果,反而從文破軍的魔掌之下,救下了李青凝。不僅沒有造成危害結果,還保護了社會法益。

    大周之法,詳參前律,定制于今。

    在參考學習古人的基礎之上,結合當下的實際情況。

    對于故意和過失也有著分類認定,但是現在張三的情況卻十分的復雜。

    大周律例參考最多的前秦法經、秦律和前唐的永徽律。

    前秦之律,將犯人的犯罪之行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為“端”,過失為“不端”。

    端者重之;不端者輕之,可以銀抵罪。

    前唐永徽律中,在犯罪故意方面分析得更加詳盡,將犯行分為,“故”、“謀”、“誤”、“失”、“不覺”、“過失”。

    “故”字為故意為之,適用于大部分的故意犯罪。

    “謀”字與“故”字意思相近,但只適用于“十惡”之罪

    十惡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

    “謀”字相當于在“十惡”罪中的“故”字。

    “誤”字為謬誤,就是知識不符合實際,指犯罪行為是因為見識淺薄意識不到引起的。

    “失”字為官吏執行公務之時的過失犯罪,專用于官身之人。

    “過失”者,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也是用于人的過失行為。

    最后的“不覺”,即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卻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沒有發現。

    應該說,張三不負他法外狂徒之名,一出手,就讓楊清源感到有些棘手。

    此案,即便是在后世藍星的律法之中,也是有爭議的。

    留日派和留德派兩家即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對于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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