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寺中田產,某自然知道來歷,大海寺立寺百余年,從北魏到東魏北齊再到北周隋唐,歷來朝廷賞賜田地確實不少,也有不少施主捐贈,但是也還有不少是百姓帶地投附,也有寺中兼并而得,
這些地的來歷,朝廷非常清楚,但你們也放心,朝廷之前已有詔令,對諸寺田清理登記,也頒給地契,并不會直接收走。
不過,”
一句不過,三位紫衣大和尚又不由的心中一緊,和尚們也并不餐風飲露的。
“不過按朝廷新規,諸寺僧人都需要通過考試才能頒授僧牒,沒有僧牒就不是正式合法的出家僧,要敕令還俗歸家。
每寺都會有僧額定額,不能超過。
大海寺做為州級敕建寺廟,僧額會多一些,每僧朝廷授二十畝口分田額,”
大海寺的地很多,所以這二十畝其實朝廷不需要授,他們自有的已經超額。
現在武懷玉提出,每僧保留二十畝的田額,其余的寺田,所有權仍屬于寺廟,但要跟公廨田一樣管理。
地由官府負責出租給百姓,按田地肥瘦分上中下田,每畝每年定租二至六斗給寺廟。
除這租外,不再有其余負擔,租地佃戶也不是跟寺廟租佃,而是向代管的官府租佃,沒有依附關系,更不用服額外的勞役等。
最好的田一年租不過六斗粟,而旱地瘦田,更僅二斗粟。
這個租不算高,基本上是按照公廨田標準的,不過實際上公廨田的租子負擔要比這高,有些額外的負擔。
上田畝收能有兩石,如果租六斗,那實際也就是七三開,佃戶七寺廟得三。
而如果算上秋糧,或是種的其它雜糧之類的,甚至是麥草等,那實際佃戶拿到的要更多些。
武懷玉甚至提出了更重要的一條,那就是佃戶與寺廟簽定契約,佃戶享有永佃權力。
寺廟和尚們有土地所有權,握有田骨,佃戶們拿到的是土地經營權,握有田皮。
甚至佃戶們將來也可以轉佃。
地主也可以賣地,但不影響佃戶的佃種經營權。
這其實是要從宋以后,尤其是明清時江南主要的一種租佃形式,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這樣的話,那大海寺依然擁有那些田地,可對田地的權力大減,佃戶們跟他們沒有直接關系了,交租也是交給代管的衙門。
甚至不用擔心寺廟不再把地租給他們,或是提高租子,因為簽下永佃契約,租子也是定死的。
豐年不增租,但災年要減租。
這其實就是變相的收回寺院的田產,但跟之前對三階教的直接沒收的雷霆手段相比,相對溫和一些,也給寺廟保留了不少的權益。
起碼一畝上田一年還能收租六斗,鐵租收益,地也可以隨時轉賣,并不影響收益。
大海寺做為第一批實行這個政策的寺廟,面對武懷玉,他們想拒絕又不敢。
三階教教訓在前,誰敢拒絕這位檢校佛法的帝心
可接受吧,又有點不甘心。
終究,還是資歷更高的上座智藏出來應下。
大海寺把地簽約給鄭州代管,鄭州衙門則跟佃戶簽永佃合約。
第一批佃戶,自然就是八百大海寺之戰留下的老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