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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章 福利機構(4 / 4)

    六尺,那特么可是兩米高啊

    不過問完以后,王迪馬上反應了過來,定是秦朝的一尺長度,與現如今大明朝有所不同。

    “回稟陛下,秦朝的六尺,等同于我大明圣朝的四尺。”

    聽聞范宗解釋,王迪于心中默算過后,也就明白了秦朝的六尺五寸,應該是一米五左右。

    “一米五以下的男人都被視為兒童這標準定得也太高了吧。”

    對比后世,王迪很好奇秦朝的百姓,到底是吃了啥頑意,竟能長得如此魁梧

    “漢高帝劉邦曾下令民產子,復勿事二歲。只要生孩子,便可免除兩年賦役。”

    “漢章帝劉炟給孕婦發放胎養谷,并免除丈夫賦稅。”

    “二年律令,免除了十歲以下兒童的死刑與肉刑。”

    “南北朝時期,有了孤獨園”注意到皇帝擺了擺手,范宗換了另一本繼續講道

    “唐律疏議明文規定,所養父母無子而舍去者,徒二年。其意,指的是那些收養嬰孩的家庭,若是膽敢遺棄孩子,最輕也是兩年流放勞改。”

    “唐文宗時代,撫恤疾疫詔規定了,只要有家庭愿意收養棄兒,就預先給予兩個月的口糧。”

    “宋朝,待到居養法落實及嬰兒局、慈幼局和慈幼莊這些慈幼機構相繼出現以后,棄子溺嬰風氣,著實有了好轉。”

    “如果民間有人想領養棄嬰,官府每月會發一千文錢,三斗米,待三年后停發。”

    “生活貧困的人家,免除孕婦丈夫一年的徭役,減免生產家庭的丁稅錢,及發放生育補貼,一般都是四千文錢。”

    “再就是,唐宋時期,不管是強搶還是誘騙,只要被拐方是兒童,就是最重標準。拐賣兒童給別人做子孫的,那就三年坐牢。如果是拐賣兒童為奴,即為絞刑。倘若被拐兒童身體遭到侵害,無論什么原因,人販最輕也要斬首而且買方也要承擔罪行,其罪責只會比人販子低一等。”

    “到了蠻元時期,在宰相劉秉忠的力主之下,元典章里記載了,無論貴族與否,與十歲以下幼女奸罪一經發生,皆處死。”

    言語落罷,瞥了眼好似睡著的皇帝,還算懂事的范宗,趕忙規整好檔案資料走了出去,留給皇帝獨自沉思的空間。

    “管子當中記載的,與越王勾踐實施的保育政策,聽著倒還不錯。”

    “可憐天下父母心如若家中衣食足夠的話,再輔以一定的獎罰措施,如此一來,想必棄子溺嬰行為,應該會大幅減少。”

    “育嬰堂嘛,該建還是得建。不過這只能當做最后的兜底。撫育嬰孩,本就是為人父母者應盡的義務,哪能事事都要國家來操心。”

    想著如何設立保育嬰孩的健全政策,再回顧著新政當中的利民減負措施,王迪覺得,處在當下這個一點都不矯情的年代,養活一個嬰孩的成本,應該沒有自己想得那么多。

    人命賤如草的時代,有點吃的、有點喝的,這就足夠了,還想要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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