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喪大記(1 / 4)

    疾病,外內皆掃。

    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于北牖下,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死于婦人之手,婦人不死于男子之手。

    君、夫人卒于路寢。大夫、世婦卒于嫡寢。內子未命,則死于下室,遷尸于寢。士、之妻皆死于寢。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小臣復,復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北面三號。卷衣投于前,司命受之,降自西北榮。

    其為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婦人復,不以。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唯哭先復,復而后行死事。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踴。

    既正尸,子坐于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東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

    大夫之喪,主人坐于東方,主婦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君之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君命出。士之喪,于大夫不當斂而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于位。大夫于君命,迎于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士于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于門外。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為命婦出。小斂,主人即位于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踴,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發以麻。婦人髽,帶麻于房中。徹帷,男女奉尸夷于堂,降拜。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泛拜眾賓于堂上。主人即位,襲帶绖、踴。母之喪,即位而免。乃奠。吊者襲裘,加武帶绖,與主人拾踴。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

    賓出,徹帷。

    哭尸于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于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于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后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喪有無后,無無主。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大夫于君所則輯杖,于大夫所則杖。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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