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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退婚(3 / 4)

    說著,綰綰從錦袋中取出一卷婚貼,展開之后,撕成兩半,并與一個刻著生辰八字的木牌,一起丟到劉維楨腳邊。

    「從此以后,你我各不相干!我那份回帖,會擇日派人上門索取!」

    劉維楨都傻了,撿起腳邊的婚書和生辰牌,看了半天都覺得難以相信。

    「你居然悔婚?難道不怕刑罰么!?你一個弱女子,能受得了幾杖?」

    劉維楨之所以這么說,是宋刑統確實有規定,女方悔婚,杖六十,男方悔婚,不受刑罰,但聘財不得收回,「諸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

    實際過程中,若是雙方能夠私下協商好,收了的財禮退回去,也可以不必告官,自然也不用受罰。

    但劉維楨這態度,明顯是不肯的,并且在以此來威脅綰綰。

    六十杖啊,以劉家在官府的關系,稍微使點手段,能把綰綰打死三四次。

    圍觀群眾不由暗罵劉維楨不當人子,這秦晉之好本就該兩廂情愿才對,既然成親前,有一方不滿意,那就該當成全,哪里能用律法來威脅,簡直就是小人行徑。

    趙孟啟對綰綰這個決定當然十分歡喜,至于刑罰,大不了動用特權便是,他一點都不擔心。

    然而綰綰并沒有想過依靠趙孟啟的權勢,依然對這個威脅毫不在意,淡淡道,「你我婚約止于納彩,我姜家并未收取過劉家半文禮錢,按律,沒有定禮聘禮,并不算成約,且律令有曰,「定婚三年以上,無故不成婚者,聽離」,你我定婚乃是在六年以前,所以你盡可以去公堂陳告。」

    華夏古代成婚有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但經過五代十國的戰亂時期,到了宋代,就簡化為三禮,即納采、納幣(納征)、親迎。

    納采就是議婚,即是說媒、交換草帖、交換定帖,至此兩家初步同意婚事。

    納幣當然就是送錢,下定禮、下聘禮、下財禮,只有完成了定禮和聘禮,這個婚約才算在法律上形成。

    但姜劉兩家約定婚姻之時還很早,所以沒有急著走這一步,后來劉家也有多次提起,但都被姜陳氏婉拒了,表示等快要行禮之前再進行也不遲。

    也就是這樣,姜陳氏之前才和綰綰說,若是不愿意便可以退婚的原因。

    劉維楨再次傻眼,仔細回想之后,才發現確實如此,原來還定了這個月初八,也就是大后天才下定禮的,這下可就不能用律法來約束姜家了。

    可他并不就此善罷甘休,恨恨道,「婚姻乃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豈有你一個女子說悔便悔,說退就退的!?劉姜兩家婚事,乃是家父與令考擊掌盟誓而約,你如此作為,便是忤逆不孝,官府依然可以治罪與你!我勸你莫要一時沖動,反倒誤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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