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沒有糾纏有神或無神的爭論,而是假設了一種情況,假如神靈出現在人間,也將其視為一位獨立的法律個體,與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權利。
公民是信仰某位神靈的自由,也有不信仰某位神靈的自由,就算神靈也不能剝奪。假如神靈來到這里,非索港地方當局同樣保障它的這種權利。
在草擬的時候,柯孟朝問了一句話,不是問岡比斯庭的兩位使者,而是問洛克:“你認為海神族的人,有不信奉海神的自由,或者有不再信奉海神的自由嗎?”
洛克答道:“有,當然有!”于是柯孟超就這么寫了。
根據這一原則,派生出另一條更重要的規定:任何人或組織,在非索港設立宗教機構,其宣揚的教義不得違反自由原則,其禁止性內容如下——
一、對不信奉本宗教神靈者,進行威脅、恐嚇、污蔑、貶低或丑化。
二、阻撓與禁止信眾不再信封本宗教神靈,并對他們進行威脅、恐嚇、污蔑、貶低或丑化。
三、宣楊公民必須信奉本宗教神靈,否則就會遭到報復與懲罰。
四、號召與鼓勵信眾,攻擊或歧視非信眾。
五、違反自由原則的其他情況。
任何組織在非索港設立宗教機構,其宣揚的教義都必須經管理部門審核,不違反上述規定才可批準。這一條規定只是針對公開設立宗教機構的情況,需審查其宣揚的教義,并不干涉個人的信仰選擇。
柯孟超寫得很快,落筆成章。他一邊寫,洛克一邊翻譯,在“自由原則”之后,又規定了“平等原則”、“反歧視原則”、“反迷信原則”,可視為在自由原則基礎上的延伸與補充。
所謂平等原則,不僅是教義符合規定的各教派之間的平等,也包括信眾與非信眾之間的平等。
而反歧視的原則,則進一步細化了各種禁止性行為。比如只要成立機構傳教,那么其公開的教義都必須允許大眾、包括信眾與非信眾進行解讀與評判。
至于反迷信原則,并不是說某種信仰就是迷信,而是一系列具體的規定,比如任何人不得自稱神靈、任何人都不得宣稱只有自己才代表了神靈的意志、任何人都不得用欺騙或裹挾的手段讓他人信奉某位神靈。
草案的最后再次強調,假如神靈來到人間,不論是哪位神靈,也享受與非索港公民同等的權利,遵守同樣的規定。
這時皮丹小聲的說了一句:“可笑的凡人。”
柯孟超聽見了,也沒有生氣,淡淡道:“我們都是可笑的凡人,這就是凡人所制定的規則。”
皮丹:“岡比斯庭所宣揚的教義,也要非索港地方管理部門審核嗎?”
柯孟超搖頭道:“岡比斯庭在岡比斯庭宣揚什么教義,當然不歸非索港管轄。但是在這里公開設立機構傳教,就必須遵守非索港的宗教管理規定。”
皮丹:“你怎么知道,這些規定就是合理的?”
柯孟朝笑了:“我們可以論證,從邏輯上講,它必須合理。舉個例子,假如它不合理的話,你又如何在海神族中傳教?”
皮丹還想說什么,布雷希卻朝他輕輕搖了搖頭,示意他不要再糾纏這個話題。
連娜卻插話道:“假如神靈來到這里……可是您老別忘了,神靈是有神力的!”
柯孟超反問道:“你也具有神術的力量!這與每個人的學識、能力、技藝一樣,是你的優勢、你的享受、你的資本、你的超脫與大自在。
假如你所信奉的神靈來到人間,難道它沒有信奉誰或不信奉誰的自由,難道它也要遵從你的意志去信奉自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