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準備顯然很不充分,他們認為馬玉在上次庭審中認罪了,那事實就不需要再進行論證。他們忽略了偽證罪形成的基本點,那就是主觀故意。只要檢方定不死主觀故意,偽證罪就無法成立。
能對曹云造成威脅的有三人,第一位是趙少,曹云收集了大量的資料,為的是要干翻趙少。
第二位是林少。假設林少和趙少聯手證明馬玉撒謊,曹云服輸。
最關鍵的一位證人是王妻,曹云沒有和王妻有任何聯系,他相信即使檢方找上王妻,王妻也知道怎么應付檢方。假設曹云和王妻見面,說明情況,或者留有通話記錄。再假設檢控方是司馬落,那反而是落下把柄。
曹云的優勢在于偽證罪很輕微,沒有人會愿意損人不利己的去得罪馬玉和馬家。就本案來說,幾乎沒有社會危害,沒有道德上的缺失,反而是馬玉為了朋友做偽證,表明了馬玉有道義。所以會幫助檢方的人,都和馬玉或者馬家有私人恩怨,既然有私人恩怨,曹云有把握讓其證詞不成立。
曹云再厲害也得有米下鍋。如果馬玉在墻尖案庭審中,清楚承認自己的罪行,并且說明了前因后果,那曹云也回天乏力。
曹云同時也要收集證據,除了二十份證詞,還有名媛姐妹出庭作證之外,曹云還上交了手機檢測報告。證明在案發后,馬玉做筆錄前,馬玉上網搜索了醉酒標準是什么?醉酒不醒人事是喝了多少?身體感覺冷是醉還是沒醉。進一步說明馬玉沒有判斷一個人是否完全喝醉的能力。當然,這些是事實存在的,所以曹云才上交。如果事實不利馬玉,曹云就不會提這這件事。
即使這樣,最后馬玉是否有罪還取決于法官。
主觀故意需要主觀來判斷,由于是主觀,不可能有絕對證據,只能是參考證據。為了影響法官的主觀判斷,曹云收集了大量的旁證。
法官可以裁定:王少墻尖案件中,馬玉當庭承認自己犯了偽證罪,至于言語上的修飾和用詞,并不能改變這個事實,裁定馬玉偽證罪成立。
法官也可以裁定:未有確鑿證據說明馬玉故意撒謊,從目前辯方提供的證據來看,無法判斷馬玉的偽證罪是否成立。按照法律精神,疑罪從無,故而判處馬玉偽證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