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這我不太清楚。”醫院行政與業務分離。
王磊站起來:“醫院律師接觸小石雙親,不代表他們在協商賠償,有可能愿意提供道義幫助。比如考慮到雙親的心情,有沒有醫院力所能及,能幫助的事情。”
曹云問:“比如免費測個血壓?”君不見多少藥店門口免費測血壓,風氣真好,大家都是活**。老板竟然發工資讓員工去當義工。
王磊被問的不知道怎么回答,無奈道:“也許吧。”好想扁人。
曹云道:“看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中死亡是跑不掉了,那我們只能來探討一下故意傷害這個問題了。我先說明我方的觀點:小石威脅到小花的生命安全,小山在非暴力不能阻止小石的情況下使用了暴力,其主觀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因此其客觀行為不能被定義為故意傷害。準確來說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致人重傷和致人死亡在刑罰上區別不是很大,從某種角度來說,致人重傷可能要賠償的錢會更多。故意和過失區別就大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死刑封頂。過失致人死亡三年起步,七年封頂。情節輕的三年以下。
王磊很不解:“曹律師你是不是弄錯了?監控顯示小山用板磚拍打小石的后腦,是主動行為,怎么是過失呢?如果是小山舉了板磚,小石主動用腦后撞擊板磚,那才能稱為過失。”
曹云道:“法律規定: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傷害他人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等這個字需要解釋或補充。否則等字給了法官極大的權限,大陸系法律中,等是常用詞。要么人們不會說尋釁滋事等是口袋罪。
曹云道:“檢控官,我們首先就事件先進行定義,否則會浪費時間。你看我這么描述對不對:小石十分鐘內多次挑釁,攻擊和謾罵小花,其中包含了一些比較惡毒的言語。”
王磊點頭:“沒有疑義,警方對目擊證人做的筆錄說明了這點。”
曹云道:“第二個認識:小山試圖阻止小石攻擊小花的言語和肢體動作。”
王磊:“沒有疑義。補充一點,根據監控和筆錄,小山阻止小石有肢體小沖突。”
曹云:“小石的體重、身高和力量超過小山。”
王磊不吭聲。
曹云也不追問,抽出幾張復印件給法官和陪審團,這不是證物,是對受害者和被告的基本資料。數據中小石的體重為九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八五。小山的體重五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六三。
曹云道:“很顯然現場情況是這樣的:對小花情況極其焦慮的小山,在使用語言和肢體無法阻止小石,反而被小石輕松推開情況下。小山要阻止小花跳下來必須先阻止小石的攻擊,這也是當時小山為拯救小花所能做的唯一一件有意義的事情。在武力存在差距的情況下,小山想起人群外有板磚,于是他無奈的使用了武力阻止小石。事實證明這個手段很有效,在樓下出現這個變化后,小花放棄了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