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又請耿植作證。
“耿先生,請問你與何秀蘊小姐是什么時候認識的?”
“不認識。第一次見面就是被章響在北極星拍照片那時。”
“你說的照片,是本案涉及的那些?”
“是的。”
律師就問了他這兩個個問題,然后就說問完了。
輪到被告律師詢問:“耿先生,你說不認識何秀蘊小姐。那你之前認識章響先生嗎?”
“不認識。”
“既然不認識,那我們可以理解為你和他們之間沒有任何矛盾和過節。耿先生,據我所知藝人的炒作通常是找明星或者有錢人。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通常是那樣。”
“那么耿先生自認為是演員嗎?”
耿植猶豫了一下,搖頭說:“不是。”
“很好,耿先生不是演員。據我們所知,耿先生也不算富豪。而且你和我的當事人又沒有矛盾,他們要炒作,完全可以找那些大明星和有錢人。法官先生,我問完了。”
耿植的律師再次申請提問:“耿先生,你說自己不是演員,不是明星。那你是名人嗎?”
耿植想了一下,說:“應該算是。”
“怎么樣才算是名人?”
“按照娛樂圈的說法,網絡社交賬號關注人數超過一千萬就算是人氣明星,超過兩千萬的,是一線藝人的其中一個指標。”
“那你在網絡上的關注是多少?”
“兩天前,是五千七百多萬。”
“哦,原來你不是明星,也不是富豪,只是一個名人!”律師笑了笑,又問。“最后一個問題。娛樂圈的炒作找明星或者富豪,都是找那些?”
“比較高調,或者知名度比較高那些。”
…………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官宣布休庭半個小時,重新開庭后判決。
最后陪審團裁定“大口章”與何秀蘊雖然不能確證是故意傳播謠言,但大口章在沒有核實真相之前,主動散播不實言論,對原告造成了名譽損失。何秀蘊也存在接謠言獲益的事實,甚至有推波助瀾的實際行動。
法官根據陪審團的裁決做出判決:“根據《新聞法》第二十八章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網絡自媒體屬于媒體的一種。另根據該法第十七章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媒體報道或發表評違背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的原則,視為制造謠言或者誹謗……”
法庭的判決,并沒有完全支持耿植的索賠主張。
耿植在起訴書中,要求大口章賠償四千八百萬元的名譽損失費,并禁止他在使用“大口章”這個社交賬號。要求何秀蘊賠償一千兩百萬。并要求兩人公開道歉。
法院只拍判了大口章賠償耿植名譽損失費一千八百三十萬,禁止從事自媒體三年,并以違反媒體行為準則處以行政罰款一千一百萬元。何秀蘊則要賠償耿植名譽損失費三百萬。同時要求他們在指定的媒公開給耿植道歉,持續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