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灶戶從鹽場的束縛中掙脫出來,離開鹽場,改務他業,變得勢在必然。特別是在“各場灶灘草場為豪強所侵,或轉相買易”之后,失去生產資料的貧弱灶戶,無法保證生產,被迫逃亡。
總之,鹽課折布、鹽場高下互相搭配開中、余鹽買補、鹽課折銀等政策的,是明廷解決長蘆部分鹽場鹽斤堆積場坨,無商開中支取問題的應對舉措。但至嘉靖后期,部分鹽場最終出現了“有場無灶”的局面,鹽場徒有其名。
于是到了隆慶三年高拱回京起復之前,經直隸巡按御史傅孟春奏準,明廷將益民場并入阜財場,海阜場并人海潤場,潤國場并入富民場,三漢沽場歸并豐財場。于是,長蘆鹽場的場數由明初的24個減至20個,而這里面有17個被張家實際控制,基本上完成了壟斷。
這一次鹽場裁并,在高務實看來,實際上就意味著長蘆鹽場的運作模式,已經脫離了國家設定的發展路徑。
即灶戶在鹽場生產鹽變賣所生產的鹽換成白銀鹽場大使向灶戶催征鹽課銀,發展成灶戶離開鹽場,不再生產鹽回歸原籍所在州縣,改務他業鹽場大使向灶戶催征鹽課銀。
它所帶來了的問題是,在實際的催征灶課過程中易滋生弊端。鹽場大使分身乏術,勢必將催征灶課的任務下派給灶頭或總催辦理,這又易滋生包攬灶課,肆行加派,任意延挨等弊端。
而州縣官員又“以籍隸灶戶,自有專責之員,不加約束,以至藏奸納垢,任意為非,亦情勢所必然”。
總而言之,對于灶戶、場官、國家三者均不利。所以隆慶三年高拱回京之前的改制,并沒能解決這個問題。
至于高拱當政時期,一來由于高務實此前有過勸解詳見本書第一卷“小閣老”之第020章“暢論鹽鐵”,二來由于張四維是高黨的核心同盟,三來由于當時改革鹽務還缺乏有效的手段,總之也沒能在這件事上有所建樹。
其后的郭樸主政時期,用一個詞形容就是蕭規曹隨,既然高拱那樣的鐵腕改革派都沒動鹽務,郭樸這位更加求穩的首輔顯然不會輕舉妄動。
何況他和張四維之間的關系還沒有高拱和張四維親密,很多時候甚至需要高務實從中做潤滑,那他自然更不可能去動鹽務,導致高黨分裂了。
按理說,張四維自己成為首輔開始主政之后,鹽務問題應該更加沒有機會改動了,因為張四維本身就是所謂的既得利益者。
然而事實是張四維本人對目前的鹽業現狀也是不滿的,而且正因為他本人是出身鹽商世家的首輔,對于鹽業方面的問題看得更清楚,又因為希望后世留名,實際上他對鹽業的進一步改革反而更有意愿。
前次高務實去拜訪張四維時,張四維第一次試探著向高務實提及鹽業問題當然,他并不是直截了當說要改革鹽務,而是拐彎抹角地問高務實有沒有好的投資渠道,讓張家不至于吊死在鹽業這一棵樹上。
高務實就是從那時候起發現張四維可能對鹽業有了改革的意向,只是很可能還沒有拿準主意。
但有意向就是最好的消息了,因為剩下的只是手段問題。
怕就怕張四維堅持認為鹽業是張家的核心利益,不準高務實觸碰,那才是煩。因為以高務實的身份和個性而言,那樣就只能等張四維離世,才好放開手腳去改革鹽務了。
畢竟在這個時代,講究舅如娘親,何況張四維當年把三慎園送給高務實,實際上算是他的第一桶金,如果現在不顧張四維的反對去改革鹽務,不管這個理由在國家層面如何充足,都免不了讓他背上一個不孝的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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