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委托開發合同的詳細規定,中重集團要想繼續在“空中作戰平臺項目”中與中航集團競爭。就得自籌大約7魄。也就是相當于拔所乙元的開發經費。并且自行承擔全部開發風險。換句話說,如果再次失敗。中重集團自籌開發經費將全部虧損。
更要命的是,即便最終勝出了,中重集團也只能在批量生產中把前提投入的開發經費賺回來已如此一來,國防部更加有理由采納中航打手
說簡單點,這是一份完全不公平的仲裁結果。
嚴格說來,正是這一仲裁結果改變了中重集團在地面主戰平臺項目中的地個,使其有多的把握贏得這個項目。
用社會上的傳聞來說,共和國當局希望以中重集團、中航集團與北方重工為核心,逐步形成3家規模龐大的軍火工業集團,結束軍事工業體系的混亂局面,提高共和國軍火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事實上,中重集團沒有吃虧。
要知道,在三家大型軍火企業中,中重集團的實力最強大。能力也最全面。
即便在空中作戰平臺項目上敗給了中航集團,也有4家中重集團名下的子公司與控股公司成為了該項目的子承包商與次級承包商。因為中航集團在地面主戰平臺項目上完全沒有發言權,所以中重集團仍然是共和國陸軍的最大供貨商。按照外界預測。隨著中重集團在地面主戰平臺項目中勝出,將占據共和國陸軍裝備市場的半壁江山,中航打手集團的份額最多只有三成五,另外一成五屬于北方重工。
由此可見,共和國當局說什么都不可能把空中作戰平臺這個項目交給中重集團。本站斬地址已員改為:舊一配請登陸回讀!
站在中航集團的立場上,邀請中重集團的子公司與控股公司加盟。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在未來單兵作戰系統項目上,中重集團死咬北方重工不放,表現得非常霸道,就讓中航集團心里有了底。要想讓中重集團接受競標結果,唯一的辦法就是讓中重集團能夠從失敗的結果中獲得好處。而不是錄奪中重集團的參與權。不管怎么說,中航集團的主要業務領域不在陸軍。而是在空軍與天軍。當然,陸軍的一些特殊要求,也讓中航集團在競標的時候不得不利用中重集團旗下公尋的優勢技術。
換個角度看,藺慕華讓旗下公司與中航集團合作,肯定早就料到了
。
從當時的情況來看,藺慕華這么做,只有一個目的,那就是通過對空中作戰平臺的開發工作進行干擾。以及參與部分關鍵項目的開發工作。保全志在必得的地面主戰平臺,為公司創造最大利益。
原因非常簡單。在中航集團的投標書中,把空中作戰平臺當成了“主戰平臺”。
這就是開始提到的問題。陸軍能否離開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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